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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教财〔2021〕4号)
      2023-04-07 11:57     (点击:)

      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直属高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确保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直属高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高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是高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所属企业是服务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重要力量提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重要载体。各高校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担负起国有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事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健全监督机制,防范化解风险,聚焦科技创新,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于高校“双一流”建设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落实。

      二、明确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一)健全企业管理机制。高校应建立完善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制定并动态调整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事项清单,明确划分高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校务会)、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高校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董事会三者的决策权限,提高决策效率。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涉及高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应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二)依法履行股东(投资人)职责。高校所属企业均应转入资产公司统一管理。高校对资产公司履行股东(投资人)职责,承担股东(投资人)义务,依法依规向资产公司委派董事或提名董事人选,通过董事体现高校意志。资产公司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国有资本权益,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责。

      三、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一)强化党对企业的全面领导。高校党委要加强对所属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作用和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高校党委要按程序任命资产公司党组织书记。资产公司要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经理层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监事会依法行使检查、监督职责,各治理主体不缺位、不越位、不相互替代、不各自为政。符合条件的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任职,企业党组织书记、董事长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落实党组织决定。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二)完善以公司章程为基础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资产公司要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作用,健全以公司章程为基础的企业制度体系,制定并完善决策、投资、财务、人力资源等各类管理制度,推动企业制度建设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定期梳理分析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研究制定改进措施,确保各项制度有效执行。资产公司章程由各高校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高校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四、强化企业风险管理

      (一)持续深入处置“僵尸企业”。对未完成处置的“僵尸企业”,要继续加大处置力度,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关闭撤销、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强制清算或兼并重组等方式,分类处置,精准施策,加快出清。对视同完成处置的“僵尸企业”,要继续推动企业诉讼仲裁、资产债务处置方案实施等后续工作,尽快完成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二)严格控制企业产权层级。高校所属企业产权层级应逐步压缩至三级以内(资产公司为一级)。资产公司要结合实际,建立所持股权退出机制。高校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的,应严格履行校内自主决定程序,归属高校的股权,由资产公司统一管理,具备条件的要及时退出,持股时间超过5年的,应在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中予以单独说明。除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外,原则上,高校及所属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投资新办企业。确因服务国家战略或地方经济发展需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具体高校必须以入股设立企业形式开展合作的,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决策后,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资产公司经营利润要优先上交高校,严格控制以现金形式对所属企业增资。

      (三)规范国有资产交易。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严格遵循国家政策规定,切实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可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重大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坚持依法依规、集体研究决策的原则。涉及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四)加强企业资产负债约束。高校要加强对所属企业举债、担保事项的监督管理。资产公司要统筹做好所属企业债务风险防范工作,建立健全债务风险预警机制。要严格控制所属企业举债规模,防止有息负债和或有债务过度累积,原则上高校所属企业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60%。要不断降低企业杠杆率,审慎通过融资方式收购境内外资产。对债务风险高的企业,要制定专门解决方案,限期整改,防止风险外溢或扩散。严格管控企业担保行为,资产公司不得为其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为其独资、控股(含实际控制)企业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与资产公司本级债务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资产公司本级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告净资产的50%。严禁通过股权代持、虚假合资、签订挂靠合同等方式,获取管理费或分红收益。建立健全企业风险内部控制系统,将控制措施贯穿于企业各层级、各业务、各岗位。

      (五)加强参股股权管理。高校所属企业要依法对所参股企业履行股东职责,依照公司章程约定向参股企业选派股东代表、董监事或重要管理人员,有效行使股东权利,避免只投不管。注重参股投资回报,加强价值管理,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严格参股股权监管,加强财务情况运行监测,及时掌握参股企业财务数据及经营情况。严格产权管理,及时办理产权登记,严格履行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程序,确保国有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五、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一)深化产学研合作。高校要立足基础研究深厚和学科交叉融合的优势,充分发挥基础研究主力军和重大科技突破策源地作用,加强产学研深度融合,采取有效措施向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等不同市场主体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积极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速创新链与产业链融合。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要创新与高校的科研合作机制,加强协同攻关,加大对相关领域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支持反哺力度,助力高校持续提升科技创新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或机构要坚持高质量发展、专业化建设,应具备政策法规运用、前沿技术判断、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评价、市场调研分析、法律协议谈判等基

      本能力,逐步形成概念验证、科技金融、企业管理、中试熟化等服务能力,积极发挥在市场对接、实践应用等方面的独特优势,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提供专业化服务。

      (二)服务保障高校教学科研主业。支持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功能保障类企业,要面向市场、自主经营,加强管理,提质增效,提升服务保障水平,助力高校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工作。

      六、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一)改进考核评价体系。高校要建立健全所属企业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制度。资产公司要统筹做好所属企业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工作,将制度要求落到实处。对不同功能定位、行业领域、发展阶段的企业实行差异化分类考核,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突出科技成果转化、全员劳动生产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强化质量效益。将落实监管政策、科技创新等纳入所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加强考核结果运用,企业负责人考核评价结果应作为企业负责人岗位调整、职务任免、确定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的重要依据。企业考核结果应作为确定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有序推进股权和分红激励。高校要按照规定,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标准。

      (二)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高校要构建国资监管部门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巡视巡察监督、社会监督等内外结合、统筹衔接、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的立体化监督体系。资产公司要建立健全所属企业内部监督体系,筑牢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第一道防线。高校要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加强审计结果运用。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

      (一)本意见所称高校所属企业是指教育部直属高校及其下属事业单位所属各级独资、控股(含实际控制)企业。

      (二)高校应根据本意见,及时制定本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并按程序报教育部备查。

      (三)教育部直属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按照本意见执行。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和教育科学出版社有限公司按照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应规定执行。

       

      附件【《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4号.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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